(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唐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夫妇为了自己的小商店多销售香烟、饮料等商品,便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招揽本村及附近村子的村民在其小商店里以划龙船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次有一、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每盘输赢在几百到几千元,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夫妇在赌博人员离场时,收取水子钱。2015年6月4日22时许,该赌场被江永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周某甲、周某乙等20余人,并缴获赌资数千元及赌博工具。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对两被告人量刑处罚。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分别被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资、赌博工具,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均参与了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