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孔小哲、牛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孔小哲,牛武艳,黄治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凡州,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孔小哲,男,汉族。被告牛武艳,女,汉族。被告黄治威,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小哲、牛武艳、黄治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为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