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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连军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军,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4222号原告付连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李雷,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原告付连军与被告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志宏、冯立森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雷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付连军诉称:付连军在市场经营手机摊位,李雷常在该处购买东西。此前李雷曾用信用卡在付连军的摊位套现,每次金额一两千元。取得付连军信任后,李雷某日让付连军向案外人徐中民的信用卡转账支付50000元。付连军当时用其配偶马秀丽的手机银行向徐中民转账49000元。李雷本应当时在付连军处刷信用卡支付付连军49000元,但当时刷卡未成功。付连军当即报警,警察称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到法院诉讼。此后,李雷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付连军偿还1000元。故付连军诉至法院,要求李雷偿还借款48000元。被告李雷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马秀丽的银行卡中49000元汇至徐中民的银行卡。2015年5月,付连军与李雷通电话,电话录音显示李雷认可欠款一事,认可已偿还1000元款项,并承诺过了“五一”到付连军处协商此事。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电话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付连军所提交的证据与其本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付连军所陈述的事实予以采信。李雷先要求付连军代其支付款项,后承诺通过信用卡偿还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付连军实际支出的款项,李雷应当向付连军偿还借款。李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连军借款本金四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