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缪水木、占桂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缪水木,占桂梅,詹长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6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高新二路*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虎,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水木。被告:占桂梅。被告:詹长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缪水木、占桂梅、詹长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缪水木、占桂梅、詹长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回对被告缪水木、占桂梅、詹长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缪水木、占桂梅、詹长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869元。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