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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144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孙国安、马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孙国安,马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6597557-4。负责人李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保军,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孙国安,男,46岁,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马东亮,男,58岁,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诉被告孙国安、马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