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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泰兴市好乐迪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泰兴市好乐迪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好乐迪歌厅,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15号新能源美食休闲广场15幢201、301、401室。经营者李曙光。委托代理人邱葵,系该歌厅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斌,系该歌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泰兴市好乐迪歌厅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