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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藏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臧彪,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XX涛,阜阳市风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3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被告:臧彪,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被告: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被告:XX涛,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被告:阜阳市风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泉河行政村张庄,组织机构代码78652627-3。本院于2015年0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臧彪、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XX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学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