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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诉高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高荣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66号原告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58号。法定代表人韩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荣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赵庙村六组。委托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原告襄阳超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