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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林福平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9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平,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903号原告:林福平,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平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林福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平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林福平负担。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