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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陈翠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陈翠霞,麦耀添,黄慧聪,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执行人陈翠霞,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麦耀添,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慧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27号铺。被执行人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186号铺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麦耀添,陈翠霞,黄慧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95350.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敬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