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俊祥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马俊祥,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负责人张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祥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祥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一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