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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270、6271号

李俊英与李家明、刘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英,李家明,刘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70、62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英,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家明,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刘凤玲,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李俊英与李家明、刘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155、5156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7217、172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家明、刘凤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俊英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家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院9号楼1单元14层1403、刘凤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院9号楼1单元14层1404的房产两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李家明、刘凤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