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许志芹与芮德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芹,芮德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芹,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芮德瑛,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芮德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振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