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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60号

李书文与邢台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银华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书文,邢台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银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书文。被告邢台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华夏麒麟郡小区1单元4层402室。被告邢台市银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鸿溪书香园2号楼1至2层10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文诉被告邢台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市银华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李书文承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