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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小荣、徐娇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小荣,徐娇英,徐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715-1号。法定代表人:朱钢松。委托代理人:项志刚,系原告员工。被告:徐小荣。被告:徐娇英。被告:徐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荣、徐娇英、徐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小荣、徐娇英、徐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