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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69号

吴福锐与苏维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福锐,苏维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吴福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苏维雄,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原告吴福锐诉被告苏维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福锐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福锐负担。

审判员  李金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