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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伍伟生与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伟生,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87号原告:伍伟生,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尚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伍伟生诉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美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伟生委托代理人刘蓉到庭参加诉讼。盛泰建安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伟生诉称:2014年4月15日,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从马鞍山市教育局承包的马鞍山市中职园艺体楼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伍伟生,双方签订《项目工程管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伍伟生承包该工程,合同价款约143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协议签订后,伍伟生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盛泰建安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2015年6月2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盛泰建安公司尚欠伍伟生工程款153900元。后经催要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盛泰建安公司立即向伍伟生支付工程款153900元及逾期利息2693.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即153900×5.25%×4÷12=2693.25元,实际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盛泰建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伍伟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伍伟生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格。2、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盛泰建安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3、关于公司更名的联系函、变更信息证明各一份,证明盛泰建安公司由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事实。4、协议书一份,证明2014年4月10日马鞍山市教育局将马鞍山市中职园艺体楼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了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约定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约定该总标的为1430000元,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了伍伟生,伍伟生履行了协议约定。5、项目工程管理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马鞍山市中职园艺体楼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伍伟生施工的事实。6、工程款欠条,证明盛泰建安公司仍欠伍伟生工程款153900元的事实。盛泰建安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伍伟生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伍伟生所举证据1至证据6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伍伟生签订《项目工程管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从马鞍山市教育局承包的马鞍山市中职园艺体楼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伍伟生施工,合同价款约143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等。协议签订后,伍伟生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0日,经双方对账,盛泰建安公司向伍伟生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伍伟生人民币壹拾伍叁仟玖佰元整(153900元),归还于9月20日前”。后经伍伟生催要未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盛泰建安公司与伍伟生之间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伍伟生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盛泰建安公司在向伍伟生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履行偿还工程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伍伟生诉请盛泰建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539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应自约定还款之次日即2015年9月21日计算,伍伟生要求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伍伟生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盛泰建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伍伟生工程款15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9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伍伟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