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与方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方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左向斌,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张广成,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正,居民。本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方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方正诉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不服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而分别提起的诉讼。因方正起诉在先,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1843号案一并审理。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