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某、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某,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46-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被执行人查某。被执行人明某。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查某、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6659.2元,未结标的额56659.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