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与孟宪明、肖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孟宪明,肖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62号申请人: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被执行人孟宪明。被执行人肖亚杰。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申请执行孟宪明、肖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丰汉民初字第001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唐山农商行汉沽管理区支行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丰汉民初字第00171号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么 进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