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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9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郭永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郭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南端。负责人林月亭,行长。被执行人郭永华,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永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华因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文阁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俊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