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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行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申请执行刘路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刘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法定代表人李银中,任主任。被执行人刘路,住邓州市人民路(系同兴面包房业主)。本院在执行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申请执行刘路为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征字(2015)第21059号邓州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20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