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丹。被执行人王明。高丹与王明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佘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