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朱雪峰,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建彪,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朱雪峰诉被告方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根据原告朱雪峰提供的被告方建新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方建新,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朱雪峰提供被告方建新的新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朱雪峰未能提供,致本院无法完成本案应诉法律文书的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原告朱雪峰不能提供被告方建新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方建新的送达地址,对原告朱雪峰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雪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0元,予以退还原告朱雪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志生
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