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周某,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