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证件号码1。被执行人袁某,地址盐山县。王某申请执行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中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