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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何会玲与陈志涛、舞阳县亿家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涛,何会玲,舞阳县亿家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特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会玲,女,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纪恩,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舞阳县亿家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许昌特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志涛因与被上诉人何会玲,原审被告舞阳县亿家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特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何会玲的委托代理人何纪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志涛及原审被告舞阳县亿家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特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上诉人陈志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