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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59号

徐勇与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勇,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徐勇,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易华,男,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

原告徐勇诉被告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勇撤回对被告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