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徐勇,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易华,男,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
原告徐勇诉被告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勇撤回对被告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