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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阳法民一特字第2号

邹记成、黄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邹记成,黄桂芳,邹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阳法民一特字第2号

申请人:邹记成,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

申请人:黄桂芳,女,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

被

申请人:邹荣华,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申请人邹记成、黄桂芳要求宣告邹荣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邹炳洪、

代理

审判员谭福华、

人民陪审员张国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邹记成、黄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记成、黄桂芳申请称:1997年5月16日下午5时左右,邹荣华在阳山县城公路局门口失踪,申请人于1997年5月17日下午4时向阳山县公安局报案,之后,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无果。1997年6月10日至12日,申请人连续三天在广东珠江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又在清远电视台、阳山电视台、连州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1月,申请人又到阳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重新报案。据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邹荣华死亡。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邹荣华,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系弱智残疾人。申请人邹记成是邹荣华的父亲,黄桂芳是邹荣华的母亲。1997年5月16日下午5时左右,邹荣华在阳山县城公路局门口走失,申请人及亲属多处寻找未果,遂向阳山县公安局报案。1997年6月2日,阳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一份给申请人,《证明》内容为:“邹荣华,男,1979年7月出生,弱智,今年5月16日下午在阳山县阳城镇马路江大街走失至今未归。现其母黄桂芳(县二小教员),到清远市内有关单位恳求查找,请有关单位给予照顾、协助支持。特此证明。”之后,申请人于1997年6月1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寻找邹荣华的《寻人启事》,又通过广东珠江电视台、清远电视台、阳山电视台和连州电视台等播出了寻找邹荣华的寻人启事,但是,邹荣华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1月10日,申请人又重新向阳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城南派出所出具了《关于我所辖区居民邹荣华失踪,其父母重新报案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2014年11月10日,我所接到事主邹记成、黄桂芳前来报案称,其大儿子邹荣华(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于1997年5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在阳山县城公路局门口(原气象局背后)走失,经找寻一天未果后,于1997年5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至阳山县公安局报案,邹荣华失踪至今已17年,仍不知下落,遂重新到我所报案。特此证明。”遂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邹荣华死亡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邹荣华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邹荣华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邹荣华在1997年5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有阳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我所辖区居民邹荣华失踪,其父母重新报案的证明》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邹荣华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邹荣华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所以,本院对邹荣华下落不明已超四年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宣告邹荣华死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邹荣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炳洪

代理

审判员 :谭福华

人民陪审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