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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7-2号

薛林芳、佛山市南海区五月月花西餐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林芳,佛山市南海区五月月花西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7-2号申请执行人薛林芳,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月月花西餐厅,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牛巷口”狮山美食城综合楼三贰层西南面铺位,组织机构代码L7989128-2。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3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月月花西餐厅的银行存款、收入2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