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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化兰与韩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兰,韩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刘化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范学芬(刘化兰之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韩桂兰,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刘化兰诉韩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化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化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00元(缓缴),减半收取827.50元,由刘化兰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