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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特字第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林卫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象山街7号。负责人何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卫格,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申请人林规格,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申请人林务格,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审判员黄涛进行了相应的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卫格、林务格、林规格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农碧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