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刘勤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张飞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述与被告张飞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勤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元,由原告刘勤述负担。
审判长 张国家
审判员 赵小涛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