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张双安,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磊楠,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法定代表:霍云芝,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安诉被告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双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