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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011号

张双安与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双安,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张双安,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磊楠,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法定代表:霍云芝,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安诉被告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磊楠、河南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双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