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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与顾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顾英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徐耀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英才,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耀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英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斯柯达牌白色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售车协议书一份,约定车辆总价款为89000元,被告签订协议时支付8000元,下欠81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付清,原告将车交给被告。之后,被告又支付了车款61000元,就下欠车款20000元出具了欠款凭据一份,承诺若超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款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售车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售车协议的事实;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车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顾英才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售车协议书,被告下欠车款20000元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英才签订了售车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斯柯达牌白色小轿车一辆,价款共计8900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8000元,之后又支付了61000元。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即被告欠原告剩余车款20000元,承诺2014年4月10日还款,若超期一天付违约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顾英才赊购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的斯柯达牌白色小轿车一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车款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承诺超期一天付违约金10000元,明显过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从违约之日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开庭之日2015年12月15日共计613天,即6.15%÷365天×613天×20000元=2065.72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支持2065.7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英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剩余车款20000元,违约金2065.72元,共计2206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宁夏博翔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顾英才负担2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