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破(预)字第15号
申请人:海盐新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26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梓臣。2015年9月22日,海盐新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跃公司)以其系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天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审查期间,新跃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书,以天诚公司的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望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跃公司提出的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新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施 迎 华
审 判 员 袁 正 茂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