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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176号

俞金文与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金文,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176号

原告:俞金文,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婷,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3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迪,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俞金文诉被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务合同,故本案不应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