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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714-1号

申请人盛俊杰与被执行人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俊杰,秦彬,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盛俊杰,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申请执行人秦彬,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荣,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忻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成品砖200万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