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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巫焕娣与刘孟尚、刘让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孟尚,刘让瑞,胡照飞,巫焕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孟尚,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让瑞,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照飞,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焕娣,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玉霞。上诉人刘孟尚、刘让瑞、胡照飞因与被上诉人巫焕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