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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段千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段千,窦月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A座6楼。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锁套,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千。被上诉人窦月玲。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张保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立,员工。上诉人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陈道忠代理审判员  李艳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