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段千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段千,窦月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A座6楼。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锁套,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千。被上诉人窦月玲。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张保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立,员工。上诉人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陈道忠代理审判员 李艳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