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44号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道明,总经理。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旺,负责人。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3年底开始委托原告定作纸箱,原告按被告要求的规格、尺寸加工后送货至被告处,在送货单中写明如有质量问题,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合格。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0,414.69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52,019元,尚欠原告458,395.6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8,395.69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订单、对账单、送货单、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58,395.69元未付,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8,395.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8,395.69元。若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12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吕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