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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094号

韦一鸣与赵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韦一鸣,赵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韦一鸣,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金灿,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洋,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韦一鸣诉被告赵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洋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赵洋认为该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经常居住地也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赵洋所提交的身份信息显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义马,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赵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迎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