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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凡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67号被执行人李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李凡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凡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