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潘立兰诉胡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兰,胡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潘立兰。被执行人胡新山。潘立兰诉胡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胡新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立兰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之日止)。胡新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立兰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