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赵文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文玉,赵新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4号楼南侧平房。负责人吴萍,主任。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玉,女,1933年9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被告赵新禧,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文玉、赵新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玉、赵新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