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云与刘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云,刘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云,女。委托代理人罗志学,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上诉人苏云因与被上诉人刘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云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上诉人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