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启萍,该公司执行懂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晓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树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启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程。上诉人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公司、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彭树华、何启珍、彭亮、彭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2015)安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上诉人江西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 磊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姚 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