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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荣德新与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德新,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荣德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岗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杨兆麟。申请执行人荣德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荣德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荣德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荣德新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