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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立萍与天津玛赫玛嘉五金工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萍,天津玛赫玛嘉五金工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974号原告王立萍。委托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徳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玛赫玛嘉五金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凯达道5号办公楼新楼222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萍诉被告天津玛赫玛嘉五金工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立萍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立萍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共3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