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50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社职工。被告郭纪华,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郭大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纪华、郭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